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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

发表时间:2020-05-21 08:39

近日,茌平区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被告人杨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1月15日晚上,茌平区振兴街道某居民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案。茌平公安分局振兴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资料图(图文无关)书童 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民警经过调查走访查明,1月15日晚上7点左右,该居民小区电梯停电,杨某走步梯上楼。走到14楼时,住户违规存放在楼道内的铁质花架、鞋架等杂物影响了他通行。杨某将数个铁质花架、鞋架及纸箱等杂物从14楼平台上窗口扔到楼下,将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轿车砸坏。经鉴定,被砸轿车损坏价值为730元。

被告人杨某从高空向楼下抛弃物品,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共财产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警方提示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故意高空抛物行为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公安机关也将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案件,切实维护市民“头顶上的安全”!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民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意见》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

资料图(图文无关)书童 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如何定罪量刑?

《意见》明确,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具体而言,对于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意见》还提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资料图(图文无关)书童 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物业应承担什么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今次发布的《意见》还对物业应承担的相关责任作出进一步界定:

《意见》强调,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在依法惩治此类行为的同时,要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等的联动,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形成有效合力,共同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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